自2023年3月20日起:
- 如有疑似COVID-19症狀或快篩陽性,請進行「0+n自主健康管理」,避免非必要外出,外出時請全程佩戴口罩,直至快篩陰性或滿10天即可解除。
- 具重症風險因子者請儘速就醫。
(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)
- 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:
- 停留簽證(VISITOR VISA):係屬於短期簽證,在臺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。
- 居留簽證(RESIDENT VISA):係屬於長期簽證,在臺停留期間在180天以上。
- 外交簽證(DIPLOMATIC VISA)
- 禮遇簽證(COURTESY VISA)
- 入境限期(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):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,例如VALID UNTIL(或ENTER BEFORE)APRIL 8,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,不得繼續使用。
- 停留期限(DURATION OF STAY):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,自入境之翌日(次日)零時起算,可在臺停留之期限。
- 停留期一般有14天,30天,60天,90天等種類。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臺停留期限,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,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。
-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: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臺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,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(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)及重入國許可(RE-ENTRY PERMIT) ,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。
- 入境次數(ENTRIES):分為單次(SINGLE)及多次(MULTIPLE)兩種。
- 簽證號碼(VISA NUMBER):旅客於入境應於入國登記表填寫本欄號碼。
- 註記: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臺事由或身分之代碼,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。(簽證註記欄代碼表)
部份國家人民來臺可免簽證,詳細資料請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國人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。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
地址: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-2號3~5樓(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)
電話:(02)2343-2888
傳真:(02)2343-2968
服務時間:申請護照、簽證及文件證明櫃檯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08:30~17:00(中午不休息)(週六、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)
入出境通關相關規定請查閱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網站。
管制品資訊請查閱桃園國際機場網站。
駐台使館
中華民國政府有外交部、經濟部、教育部、僑委會、交通部觀光局等在國外設有駐外單位,辦理該單位所負責之工作。不過各單位都由外交部之當地駐外單位統一指揮、協調,大部分也在同一地點工作。
因駐外單位甚多,地址、電話等又較易變動,所以要掌握正確資訊,可以向各單位查詢。(駐外館處)
外貿協會係我國主要民間對外商務推動單位,相關資訊請查閱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網站。
最後更新時間:2023-03-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