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务丨如何认定美术作品的“抄袭”行为?
发布时间:2025-07-05 10:50:43

来源丨观鲤台艺术

大家应该都还记得《舌尖上的中国》。2012年首播的现象级纪录片,至今仍是很多国人的“下饭神剧”。不过当年却因为一张海报的侵权问题引来争议:

当侵权问题被观众指出之后,海报设计者张发财承认篡改了画家许钦松的山水画《岭云带雨》,随后迅速道歉并获得了原作者的谅解。

比较原图《岭云带雨》与《舌尖》海报,张发财将原作适当拉伸变色,并增加渔舟、筷子、“肉皮”等元素,制成肥瘦相间的腊肉质感,从意境上完全区别与原作,为何还会被认定为“抄袭”呢?

这里涉及到美术作品侵权认定的第一个标准:看“形”不看“意”。

即《著作权法》在侵权认定时,只关注作品的表现形式(线条、色彩、结构等),而不关注作品的“意境”。简单来说就是: 看着像的就是侵权,不像就不侵权

当然,司法实践中是不能用“像与不像”这么草率的标准去界定抄袭的。目前,业界对于美术作品“抄袭”的认定方法,首先得考虑四点:

(1)创作时间的先后;

(2)是否是演绎作品;

(3)是否纯属巧合;

(4)是否只是临摹学习。

这四点还涉及到一个“接触”的问题,是接触性临摹,还是非接触性临摹。如果是非接触性临摹,作者在临摹创作过程中加入自己的思考和表现手法,往往作品与原作有一定的区别,这一般归类为演绎作品而不是“抄袭”。

杰夫·昆斯的作品《尼亚加拉》与让·弗朗索瓦·鲍雷摄影作品《古琦的丝绸凉鞋》,属演绎作品,不属于抄袭

从判定标准来看,主要是从 原创性、实质性相似、接触三点来比对。其中“实质性相似”的判断方法主要有三种:

(1)普通观众测试法,又叫整体观感法,是从大众的角度理性看待一件美术作品是否构成“实质性相似”,强调的是大众对该作品的艺术感受和精神体验,不对思想和表达做技术上的区分。

(2)抽象测试法,又称三步法标准,分为抽象、过滤和比较3个步骤。首先根据相关艺术专家、律师等对作品中思想、表达进行剥离,将作品中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诸如思想、公知领域等滤掉,最后将剩余的作品表达部分进行比对,判定是否具有艺术家个人独创性的,最终确定是否构成“实质性相似”。

(3)内外部测试法,就是抽象测试法与整体观感法的结合,两种方法相互协助佐证。

除此之外,美术作品的“抄袭”认定,还得根据美术作品的使用年限,是否是艺术家死后50年的历史作品,比如我们对一些宋元明清绘画的临摹学习,即使你对作品临摹得一模一样,也不算侵权。

原作者:柏洪 部分删改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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